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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青年创业英才
关于实施2019年闵行区青年创业英才选拔计划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积极贯彻落实《中共闵行区委、闵行区政府印发<闵行区“春申人才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委发〔2018〕57号)要求,区委组织部、区经委、区科委、区人社局、团区委将联合遴选2019年度闵行区青年创业英才进行重点培养开发。具体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2019年遴选20名青年创业英才进行重点培养开发,着力培育一批重点产业所需的具有成长潜力的青创人才,造就一支适应闵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具有发展潜力的青年创业生力军。二、选拔条件闵行区青年创业英才人选从全区创业领域优秀青年中遴选,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2、主导创办至少一家企业,担任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持有的股权比例不少于10%;3、所创办企业注册纳税在闵行且实际运营1年以上,管理水平、创新能力和经济效益较好,在创业所处领域崭露头角,具有较强的成长性;4、创业青年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5、特别优秀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6、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四新”经济、四大品牌领域引领创新、做出突出贡献的青年人才,或者在推动闵行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提供高效率服务,不断提升闵行发展能级和核心竞争力方面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青年人才;(2)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扩散、成果转化、创新资源配置、创新决策和管理咨询等,或积极创办“众创空间”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青年人才;(3)具有一定规模的创投企业、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的创业人才、具有一定海外经历的创业人才;(4)所创办企业在促进闵行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方面具有一定示范导向作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接近国内外先进水平,具有良好市场前景,有一定的社会认可度;(5)在所在行业领域具有一定示范代表性或曾获得过相关创业大赛或荣誉评选表彰者;属于区政府产业规划中确定的高端装备、装备制造、人工智能、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国际商贸、现代金融、文化创意和科技服务等领域内的青年人才。三、选拔程序1、推荐申报(5月中旬)各单位根据本区域(领域)群众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各创业园区、创意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业园区等实际情况,经背景调查、综合考察及排序,择优上报候选人。名单排序将作为评审参考指标之一。青年人才可根据自身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申报材料,向企业所在地的团组织提出自荐申报。2、资格审查(6月上旬)联同区委组织部、区经委、区科委、区人社局组建遴选工作小组。遴选工作小组会同工商、税务、政法等有关单位,按照申报条件和要求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核查。原则上,不逆评获得过区级及以上人才类荣誉的青年人才。3、专家复审(6月下旬)遴选工作小组会同创业英才评审专家,对上报初步人选进行复审,确定40名闵行区青年创业英才候选人。4、培训考察(7月—8月)在征集候选人实际需求基础上,依托社会资源,由团区委负责组织青年创业英才候选人参加“闵行区青年创业英才选拨培训班”,每周2-3天(双休日),为期4周。遴选工作小组跟班考察,结合青年创业英才候选人培训表现进行综合评分。5、综合认定(9月)遴选工作小组结合综合评审意见,考虑区域、行业、领域、专业分布等要求,研究提出20名青年创业英才人选,报区人才办审定。6、公示公布(10月)入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后,正式向社会发布。 四、培养扶持措施1、经费扶持遴选产生20名闵行区青年创业英才并给予经费扶持,其中,闵行区青年创业英才前十强,扶持经费每人5万元;其余10位闵行区青年创业英才,扶持经费每人3万元。此外,通过复审进入培训班的20名候选人,给予每人扶持经费1万元。2、金融引导对符合条件的,引导其通过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平台获得政策性担保融资,并给予部分担保费补贴。推荐与相关金融机构、相关创业基金进行对接、争取投融资支持。结合区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区科技创业公益基金等,引导争取相关扶持。3、跟踪服务20名年度青年创业英才列入区青年创业英才库,优先加入区青年联合会、区青年企业家协会、区青年创新创业人才沙龙等人才服务平台,享受系列增值服务,通过各类帮扶与整体宣传,切实增强竞争力和影响力。五、相关要求1、各单位做好人选推荐工作,填写好《闵行区青年创业英才申报表》(一式两份)(附件1)和《闵行区青年创业英才申报信息汇总表》(附件2)(表格可从“青春闵行”微信公众号下载),经审核盖章后,于6月6日(周四)前报送至团区委组织联络部(莘建路300号114室),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mhtqwzzb@163.com,联系人许梦碟、孙薇34027073。2、推荐单位和申报个人务必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推荐单位对人选的介绍和评价应依据充分、客观公正。对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给予通报。附件1.闵行区青年创业英才申报表2.闵行区青年创业英才申报信息汇总表中共闵行区委组织部共青团闵行区委员会闵行区经济委员会闵行区科学技术委员会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5月9日
地点 : 上海市 闵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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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青年企业家
各直属团组织,有关单位团组织,有关社会团体:根据《上海市闵行区青年企业家协会章程》规定,上海市闵行区青年企业家协会将于今年召开会员大会,为做好协会换届筹备工作,给更多的优秀青年企业家提供交流、展示和发展的平台,保证会员的广泛性、代表性和先进性,需对协会原会员重新注册认定,并进行新会员推荐,相关事宜如下:一、原会员注册认定条件1、会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74年1月1日以后出生,含1月1日)。2、遵纪守法,遵守协会章程,按时缴纳会费,热心协会工作,积极参与各项活动。3、具备中国国籍。如是港澳台人士,需在大陆有临时居住证,由所在单位征询统战部门意见后,通过组织推荐的方式加入。4、在所在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优秀青年企业家、经理人、优秀青年创业者、专业人士。专业人士应具备所属行业国家认证的从业资格和资质,并在本领域是领军人才。协会第一届会员中凡符合以上注册认定条件的,均可自愿申请注册成为第二届会员,填写《第二届上海市闵行区青年企业家协会2019年会员初步人选推荐表》。不符合注册认定条件的第一届会员,则不需填写《第二届上海市闵行区青年企业家协会2019年会员初步人选推荐表》,也将不再作为第二届会员人选,协会秘书处将推荐部分优秀会员担任相应名誉职位。新一届会长班子、理事会成员将根据对协会工作支持度和参与度重新进行提名推荐。二、新会员人选推荐要求(一)推荐条件1、拥护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及强烈的社会责任感。2、具备中国国籍。如是港澳台人士,需在大陆有临时居住证,由所在单位团委征询统战部门意见后,以组织推荐方式加入。3、会员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1974年1月1日以后出生,含1月1日)。4、在所在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优秀青年企业家、经理人、优秀青年创业者、专业人士。5、自愿加入上海市闵行区青年企业家协会,遵守协会章程,认真行使会员权利,积极履行会员义务,愿意为协会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6、推荐人选须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相当职务两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遵纪守法,热心社会公益活动;具备较高的学历、学位和业务职称,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7、推荐人选所在单位须具有法人资格,在经营管理、改革创新等各方面取得显著业绩,资产规模、年销售额、利润收入等主要指标在本区同类型企业中处于领先水平。8、专业人士应具备所属行业国家认证的从业资格和资质,并在本领域是领军人才。9、为推动闵行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提供高效率服务,不断提升闵行发展能级和核心竞争力,第二届上海市闵行区青年企业家协会会员推荐过程中,可重点考虑在“四新”经济、“四大品牌”领域引领创新、做出突出贡献的青年企业家。(二)推荐方法请各直属团组织、有关单位团组织、有关社会团体等单位推荐相关候选人,待初审合格后再作正式推荐。三、进度安排1、会员推荐。各单位严格按照人选标准、履行工作程序、拓宽选人视野,认真做好会员推荐,确保人选的代表性、先进性。(6月30日前完成)2、初步人选产生。协会秘书处汇总各方酝酿、推荐的初步人选名单,通知推荐单位,并委托所在单位或区有关部门履行考察、公示、谈话等正式推报程序。经协会第一届理事会审议通过,正式成为协会会员。(8月30日前完成)3、召开会员大会。召开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第二届协会理事会,并展开第二届理事会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协会负责人。(9月30日前完成)请推荐人选于2019年6月28日(周五)之前填写《第二届上海市闵行区青年企业家协会2019年会员初步人选推荐表》,一式二份,盖章后报协会秘书处。表格必须填写完整真实,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将《第二届上海市青年企业家协会2019年会员初步人选推荐表》电子版和本人证件照片电子版发送至协会邮箱。特此通知。联系人:闻慰、许梦碟34027073地址:闵行区莘建路300号邮箱:mhtqwzzb@163.com附件1:第二届闵行区青年企业家协会2019年会员初步人选推荐表附件2:第二届闵行区青年企业家协会2019年会员拟推荐汇总表闵行区青年企业家协会2019年5月10日附件1:【二届会员专用】第二届上海市闵行区青年企业家协会2019年会员初步人选推荐表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年月日上海市闵行区青年企业家协会制入会申请书本人志愿加入上海市闵行区青年企业家协会,承认协会章程,遵守协会纪律,履行会员义务,珍惜会员权利,维护会员荣誉,积极参加协会活动,按时交纳会费,在企业经营管理中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遵纪守法,求实创新,努力为国家的富强和人民的幸福艰苦创业,贡献力量。申请人:年月日注:《入会申请书》需由申请人本人签字填表说明一、表内项目必须全部填写,个别项目填写不完时,可以附页。二、“籍贯”栏请填写祖籍所在地,一律按目前的行政区划填写省(自治区)、县(市)的名称,如“四川武胜”(“省”、“县”二字略去);直辖市直接填写市名,如“上海市”。三、“户籍所在地”栏请填写清楚,港澳台地区人士请注明。四、“学历”栏中,应写接受国家承认学历的最高学历。各类高等院校毕业生应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经其认可的部门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在职学习取得的学历需注明,如:“在职研究生”。结业或肄业的需注明,如:“研究生结业”。经过专门考试获得学位而没有学历的,学历仍填写原有学历,所获学位在“学位”栏中填写。五、“学位”应按本人在国内外获得的学位,写明何学科学位,多学位的可同时填写。六、“单位性质”指:国有、集体、民营、外商独资等类型。七、“本人主要简历”栏请从进大学学习时开始填写,起止时间要填到月,前后衔接不间断。八、“主要成就”栏请填写个人近两年的工作事迹,字数要求为300字以内。九、“社会兼职”栏请填写个人担任区级及以上社会团体、学术组织的主要职务。十、“奖励情况”栏,凡受区级(包括区级)单位以上的奖励都应填写(获奖时间填到年,奖励称号写全称)。十一、“单位概况”栏请填写业务范围、经营情况、单位规模等内容。十二、请将有效证件复印件粘贴于本表格最后一页。十三、本表一式两份报送秘书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国籍政治面貌学历学位职称婚否籍贯户籍所在地(港澳台地区人士请注明)身份证号码单位信息单位全称职务所属行业单位性质单位地址单位邮编办公电话办公传真单位网址E-MAIL注册资本(万元)年营业额单位党团组织建设情况是否有党组织建立时间是否有团组织建立时间家庭信息家庭地址家庭邮编手机家庭电话学历学位全日制教育毕业院校系及专业在职教育毕业院校系及专业本人主要简历(从大学开始填写)何时起何时止单位任何职党派参加党派时间第二党派参加党派时间第二届情况推荐人/单位(本届)是否留任青联职务家庭成员及国内外亲属中的知名人士关系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政治面貌国籍或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国家(地区)工作单位及职务主要成就:社会兼职:奖励情况:单位概况(业务范围、经营情况等):所在工作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推荐人、推荐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闵行区青企协审批意见(盖章)年月日有效证件复印件粘贴处本表一式二份,报闵行区青年企业家协会秘书处联系人:许梦碟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莘建路300号联系电话:34027073邮箱:mhtqwzzb@163.com附件2:第二届上海市闵行区青年企业家协会2019年会员拟推荐汇总表推荐单位(盖章)填表时间负责人签字推荐单位联系人办公电话手机传真序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党派籍贯学历学位工作单位及职务单位性质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填表说明一、表内项目必须全部填写。二、“籍贯”栏请填写祖籍所在地,一律按目前的行政区划填写省(自治区)、县(市)的名称,如“四川武胜”(“省”、“县”二字略去);直辖市直接填写市名,如“上海市”。三、“学历”栏中,应写接受国家承认学历的最高学历。各类高等院校毕业生应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经其认可的部门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在职学习取得的学历需注明,如:“在职研究生”。结业或肄业的需注明,如:“研究生结业”。经过专门考试获得学位而没有学历的,学历仍填写原有学历,所获学位在“学位”栏中填写。四、“学位”应按本人在国内外获得的学位,写明何学科学位,多学位的可同时填写。五、“单位性质”指:国有、集体、民营、外商独资等类型。
地点 : 上海市 闵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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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创期创业组织补贴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1号)的精神,进一步降低初创期的创业成本,切实加大对初创期创业组织的鼓励扶持力度,现就对初创期创业组织实施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实施补贴的初创期创业组织的范围本意见所称的初创期创业组织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劳动者在本市注册登记18个月以内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以及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二、关于初创期创业组织的社会保险费补贴(一)初创期创业组织吸纳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按相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按季或半年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按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但以当月为补贴对象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为限。补贴期限应在初创期内,最长不超过18个月。补贴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二)创业组织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应遵循以下程序:1、申请受理创业组织应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相关材料,向注册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2、区县审核区县失业保险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创业组织的注册时间、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缴费情况等进行初审,并在网络系统上做好相关操作。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核通过后由区县失业保险部门将补贴金额划拨到创业组织账户。三、关于初创期创业组织的创业场地房租补贴(一)初创期创业组织在开业园区以外租赁符合条件的经营场地开展创业活动,并吸纳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可申请创业场地房租补贴。(二)申请房租补贴的初创期创业组织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生产经营地与注册地一致,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2、已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有独立的银行账号;3、租赁固定创业场地开展经营活动满一年及以上;4、按租赁协议缴纳房租;5、创业组织应与招用人员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房租补贴金额根据创业组织当年实际吸纳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人数和当年度从业人员人均房租确定,但以创业组织当年实际支付租金为限,且年度人均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元。年度从业人员人均房租的计算公式是:年度租金/从业人员总数(从业人员包括本市户籍的各类员工和外来劳动力)。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在本组织连续用工和缴费满1个月可以计入补贴范围,满10个月及以上的按一年计算,不满10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四)创业组织的房租补贴期限应在创业组织的初创期内,最长不超过18个月。(五)创业组织申请房租补贴应遵循以下程序:1、申请受理创业组织应携带以下材料向注册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申请:(1)《创业场地房租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及复印件;(3)申请补贴人员名册;(4)经营场地产权证复印件,租房协议及房租支付凭证的原件、复印件;(5)签订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凭证的原件、复印件。2、区县审核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对创业组织的初创期限、生产经营地与注册地一致、独立经营面积、从业人员真实性、实际支付房租和申请补贴金额、用工登记备案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进行审核,对初审通过的报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批。经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批同意的,给予房租补贴。(六)房租补贴费用仍按现有规定由市、区县按7:3的比例共同承担,其中市承担的部分,作为创业带动就业的一条龙服务范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由区县失业保险部门通过区县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支付到创业组织账户;区县承担的部分从区县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四、其他(一)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按本意见规范相关操作,确保对于初创期创业组织的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二)本意见规定的初创期创业组织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势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2009]13号)有关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一次性补贴政策,不得重复享受。(三)本市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转制为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后,也可以按规定享受初创期创业组织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和经营场地房租补贴。(四)本意见自二○○九年四月一日起执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地点 : 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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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项目征集申报
关于启动2019年科技成果直通车工作及科技成果项目征集的通知国科火字〔2019〕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根据各地自愿申报开展科技成果直通车工作的实际情况,科技部火炬中心按照《科技成果直通车工作指引》相关要求,对24个省(市)科技管理部门申报的44家科技成果直通车申办单位及申报表进行了认真研究,确定中关村海淀园管委会等12家单位承办组织2019年科技成果直通车路演。现将启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9年科技成果直通车承办单位按照高起点、高质量启动科技成果直通车常态化路演的工作原则,根据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布局和国家高新区综合评价排名,结合申办单位所在区域的创新发展水平、产业集聚优势、企业承接能力等因素,研究确定12家2019年科技成果直通车承办单位,名单如下:(见附件)二、科技成果项目征集为充分保障参与路演对接的科技成果质量,科技部火炬中心建立了科技成果直通车项目库,从即日起全年常态化征集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现代农业及其他领域的高水平科技成果。(一)项目征集条件1.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现代农业及其他产业领域;2.技术领先性强,一般应达到国内同业领先水平;3.产业化成熟度高,具备明确的产业化前景和较好的经济社会潜在效益;4.具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不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它法律纠纷等情况;5.拟通过技术许可或转让、合作开发、中试熟化、技术入股、技术并购、技术融资等方式与科技企业、园区、机构开展合作;6.持有项目的科研人员愿意本人或委托他人参加面向科技企业的现场路演对接。(二)对征集的科技成果项目提供公共服务科技部火炬中心委托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对所有入库项目进行认真筛选和专业评价,联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等,对适宜转化和具有产业化前景的科技成果项目提供以下服务:1.推荐参加科技成果直通车现场路演,精准对接全国科技企业、投资机构及产业园区;2.线上线下推荐对接本领域的上市科技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行业领军企业;3.推荐给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及国家高新区,获得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服务及支持;4.获得路演辅导和专业培训,协助完成科技成果的商业计划书;5.通过科技成果直通车官方平台和深圳证券信息公司网络平台进行项目展示推广;6.获得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服务推广;7.在地方落地转化的科技成果有机会获得项目资金支持。(三)项目征集方式各省(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科技成果项目征集工作。负责通知本辖区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地方技术转移机构、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联盟等,由科技成果持有人或服务机构自愿登录科技成果直通车官方平台(ztc.chinatorch.gov.cn),自行注册并填报科技成果项目信息(填报内容见附件2)。有关科技管理部门如需批量录入科技成果项目信息,请联系科技部火炬中心工作人员批量导入。项目征集工作长期有效。三、相关要求1.请有关省(市)科技管理部门按照2019年科技成果直通车路演承办单位名单,通知有关单位认真做好科技成果直通车工作方案(模板见附件1)。承办单位编制工作方案时,应主动与科技部火炬中心、省(市)科技管理部门沟通汇报,共同研究确定技术领域、路演时间、活动议程、保障工作等内容,确保科技成果直通车工作顺利开展。请计划在2019年7月31日前开展科技成果直通车路演的承办单位,于5月6日前将工作方案经省(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科技部火炬中心;计划在2019年7月31日以后开展路演的承办单位,于7月5日前报送工作方案。2.请有关省(市)科技管理部门对科技成果直通车工作予以重视和支持,指导承办单位开展好此项工作。四、联系方式科技部火炬中心技术市场管理处(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甲18号,邮编100045)联系人:于磊周航陈彦电话:010-88656337010-88656335010-88656333邮箱:yul@ctp.gov.cnzhouh@ctp.gov.cn网站:ztc.chinatorch.gov.cn附件:1.2019年科技成果直通车工作方案(模板)2.科技成果直通车项目征集信息表科技部火炬中心2019年4月8日附件下载:http://www.chinatorch.gov.cn/kjb/tzgg/201904/1bf8ec8255a74a959a681d634d11ad25.shtml
地点 : 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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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关于开展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入库培育)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办法》(沪科合〔2016〕22号)开展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根据《上海市政府关于加快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40号)、《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试行)》(沪科规〔2018〕10号)开展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工作。现将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入库培育)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申请时间: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入库培育)工作于2019年1月2日正式开始,实行放开申报、每月20日完成当月受理工作、每月审核。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工作指引》规定,受理截止日期为9月20日,截止日期之前每月受理,每月审核;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每月受理,每月审核。二、申请条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高新技术入库培育企业须同时满足《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规定的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企业条件。三、申请程序: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入库培育)采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先行注册,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http://zwdt.sh.gov.cn)申报的方式开展。(一)企业自我评价企业对照上述认定(含入库培育)条件,进行自我评价。(二)注册登记自我评价后认为符合认定(含入库培育)条件的企业,根据以下不同的情况开展相关工作:1、2008年以来从未注册过的企业应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上登录,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工作指引》附件1),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认定办公室核对企业注册信息,在网络系统上确认激活后(确认激活需3个工作日)。2、2008年以来已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注册过的企业,可直接在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http://zwdt.sh.gov.cn)上开展申报工作。如遇名称变更,需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请,并由市认定办受理后,可参加重新认定。(三)提交材料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入库培育)的申请企业,统一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填报方式:进入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http://zwdt.sh.gov.cn)中“部门入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入库培育)”->“立即办理”->“认定”,使用“法人一证通USBKey”(USBKey中信息须保持最新)登录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2、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申报系统可直接识别,企业无须上传证书;新药证书等其他知识产权需上传相关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3、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4、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研究开发费用会计核算及辅助核算账情况的说明材料;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等);6、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对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企业可以选择符合下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研究开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凡符合上述条件并为本市企业出具相关专项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在提交专项审计报告的同时报送中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人数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在认定申请书附表中填写审计人员证书编号等信息。企业在网上成功提交后,应在线打印具有“stcsm”水印的材料,并加盖公章与相关附件装订成册提交给各区科委、高新区各个分园有关管理部门。具体收件地点详见附件2。(四)收件、受理及专家评审各区科委、高新区各个分园有关管理部门分别对各自区域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入库培育)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核对电子文本和书面文本相一致,核查复印件原件等,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印章,经审查确定材料完备、真实后,出具收件证明,每月20日前将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单位汇总后报送认定办公室。认定办公室受理申请材料后,将企业的申请材料按技术领域分类,选取专家,开展网上评价。(五)认定报备认定办公室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可视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提出认定或入库意见,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认定办公室应及时将评审将结果反馈企业,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专家听取企业意见;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报单位,由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小组审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并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符合入库培育条件的申报单位,由市区共同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入库培育企业推荐名单及支持经费并报市认定指导小组。(六)公示公告经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在“上海科技”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经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批复后,由认定办公室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印章),认定时间以国家公示时间为准,并在“上海科技网”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企业名单;经入库培育报备的企业,在市科委网站(http://www.stcsm.gov.cn)公示五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即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并发文。公示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由认定办公室核实处理。三、其他事项为做好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入库培育)工作,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将启动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入库培育)政策宣传培训工作,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以及各区科委、高新区各分园都有培训安排,希望各相关单位积极关注。申报企业不应轻信不法中介的误导,须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市认定办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企业高企资格。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咨询受理点(联系方式见附件1)。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地址:钦州路100号1号楼三楼307室。业务咨询,网上填报技术咨询电话:8008205114(座机)、4008205114(手机)邮件咨询:gqrdb@stcsm.gov.cn各受理点地址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各区科委、分园受理点联系表(2019版)。附件1:高企认定受理点联系方式(2019).pdf附件2:2019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入库培育)样表.doc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二O一九年一月二日附件下载:http://www.stcsm.gov.cn/P/C/15285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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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上海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18〕6号市就业促进中心,各区财政局、就业促进中心,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有关经办银行: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创业担保贷款的文件精神,促进本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健康发展,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特此通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2018年10月8日上海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本市科创中心建设,进一步改善本市创业环境,吸引优质创业人才,帮助本市创业者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并促进本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7〕76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沪府办发〔2018〕24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标,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创业组织扩大就业的贷款担保业务,包括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3个品种,以及创业担保资金运营管理机构与经办银行合作推出的相关专项创业担保贷款产品。第三条本市设立“上海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创业组织提供贷款担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担保资金余额的5倍。第四条担保资金实行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和封闭运行,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五条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机制,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上海创业担保贷款运营管理机构等相关单位给予奖励。第六条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免收担保费。第二章相关部门职责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银行等机构共同做好本市创业贷款担保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委托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担保中心”)开展创业贷款担保工作;对担保资金预算及担保代偿损失的核销进行审批;对创业贷款担保业务进行评价、监督;组织、协调区财政部门配合做好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相关工作。第八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并适时调整本市就业创业政策;对市、区就业促进部门的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进行指导、推进。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负责指导经办银行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鼓励经办银行建立独立的创业担保贷款考核制度;对本市创业担保贷款统计工作进行指导、推进。第十条市担保中心受市财政局委托对担保资金进行管理和运作;引进符合条件的银行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并对其工作进行评估管理;引进专业机构对贷款项目开展事前、事中、事后的相关风险管理工作,并对其业绩进行评估管理;审核创业担保贷款项目,办理担保手续,按不高于贷款本金95%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对逾期贷款进行代偿,并依法进行追偿。第十一条市就业促进中心负责协调市担保中心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指导区就业促进中心开展创业担保贷款的受理工作,对区级贷款受理情况进行复审。区就业促进中心负责受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对相关申请人的身份资格、吸纳就业情况进行核实,并对申请人提供相关政策咨询和辅导。第十二条经办银行负责对申请人进行贷前调查;根据有关规定和协议,按不低于贷款本金5%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做好贷款的发放和贷后监督管理工作;按时向市担保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上报业务开展情况;组织专人对逾期贷款进行追索。第三章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第十三条本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对象为:在沪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的本市户籍劳动者和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和《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第十四条本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为:(一)申请人无影响偿债能力的不良信用记录;(二)申请人所办的创业组织,应当建立财会核算管理制度,并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三)申请人所办的创业组织须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创业组织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就业的比例不低于30%。(四)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外,本人及其配偶的其他贷款应不超过有关规定额度。第十五条本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第十六条“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免予提供抵、质押方式的反担保。第十七条本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申办程序如下:(一)申请受理申请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和经营证照等证明材料,向创业组织注册地所在的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申请。(二)身份确认1.区就业促进中心应在受理申请后,按规定完成对申请人担保政策辅导、身份资格确认等初审和推荐工作。2.经办银行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三)风险评估1.市担保中心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在收到区就业促进中心提供的贷款申请文件后,按规定对申请人所办创业组织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贷前调查,出具贷款项目财务分析报告。2.经办银行根据贷前调查的实际情况,按规定对贷款金额和期限提出贷款意见。(四)担保审批1.市就业促进中心对区级贷款受理情况进行复审。2.市担保中心应在收到相关贷款材料后,按规定对贷款担保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办理担保手续。(五)银行放贷经办银行应在收到市担保中心担保意见后,按规定办理签约、放贷手续。借款人应当自觉接受经办银行、市担保中心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对其经营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按要求报送财务报表。第四章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第十八条本市“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对象为:在本市注册经营的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合作社。第十九条本市“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条件为:(一)创业组织应当建立财会核算管理制度,并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二)创业组织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就业的比例不低于30%;(三)创业组织应根据风险评估情况,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财产抵押、质押等形式的反担保。第二十条本市“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第二十一条“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贷款金额低于50万元(含)的,申请企业免予提供抵、质押方式的反担保;申请金额高于50万元的,申请企业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财产抵押、质押等形式的反担保。第二十二条本市“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应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办理相关申请手续。具体申办流程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执行,申请人还应提供市担保中心以及经办银行所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第五章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第二十三条本市“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对象为:35岁(含)以下,拟在沪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的本市户籍青年大学生、本市高校在读及毕业且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和《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青年。未进行工商登记,但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本市户籍网络创业者,可参照申请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第二十四条本市“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条件为:(一)申请人无影响偿债能力的不良信用记录;(二)申请人已有较为完善、可行的创业项目计划。(三)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外,本人及其配偶的其他贷款应不超过有关规定额度。第二十五条本市“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1年。第二十六条“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免于提供抵、质押方式的反担保。第二十七条本市“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的申办程序如下:(一)申请受理申请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意向创业所在地的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申请。(二)身份确认1.区就业促进中心应在受理申请后,按规定完成对申请人担保政策辅导、身份资格确认等初审和推荐工作。2.经办银行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三)风险评估1.市担保中心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在收到区就业促进中心提供的贷款申请文件后,按规定对申请人就创业项目和贷款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2.经办银行根据贷前调查的实际情况,按规定对贷款金额和期限提出贷款意见。(四)担保审批1.市就业促进中心对区级贷款受理情况进行复审。2.市担保中心应在收到相关贷款材料后,按规定对贷款担保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办理担保手续。(五)银行放贷经办银行应在收到市担保中心担保意见后,按规定办理签约、放贷手续。第六章贷款展期与借新还旧第二十八条创业担保贷款到期以前,借款人确因暂时的资金紧张预计不能按期还款,但还款意愿良好,且创业组织经营正常的,可以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展期。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借款人由于宏观经济因素致使其经营效益下降或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原因而不能按时还款;(二)借款人无积欠贷款利息(包括罚息);(三)借款人按时付息,信用记录良好,未涉及违法或诉讼事宜;(四)借款人必须在贷款到期日前的60天之前,正式提交书面申请。第二十九条贷款展期只能办理一次。一年期(含)以内的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期限,一年期以上的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第三十条贷款展期期间的贷款利率按原贷款利率执行。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借款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档次利率计收。第三十一条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借款人暂无法偿还贷款本金,但已按规定偿还银行利息,且所办创业组织经营正常,有良好的还贷意愿的,可以申请借新还旧。借款人申请“借新还旧”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借款人贷款期满无法归还本金,但有良好的还款意愿;(二)借款人无积欠贷款利息(包括罚息);(三)借款人在借款期间,无违法及涉入诉讼等事件,信用记录良好。第三十二条借款人申请展期的,应当携带付息凭证、市担保中心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等材料。借款人申请借新还旧的,按新贷款相同流程审核。第三十三条新贷款额应低于原贷款额的80%,新贷款期限最长为一年。第七章贷款逾期和代偿第三十四条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经办银行应积极开展逾期追索工作,市担保中心和区就业促进中心应共同配合督促借款人还款。对逾期满1个月的借款人,经办银行应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寄送催款通知书,做好记录,并将贷款逾期信息报市担保中心备案。追索期为自贷款期限届满或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2个月止。第三十五条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其逾期贷款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将记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等征信平台。第三十六条追索期(2个月)结束后,借款人仍未偿付贷款本金的,经办银行应出具《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借款合同》、《追索情况报告书》等相关材料向市担保中心提出代偿申请。第三十七条市担保中心收到经办银行的代偿申请后,在相关材料齐全的前提下进行审核并按约定办理相关代偿手续。第三十八条市担保中心履行代偿责任后,应承担相应的债务追索职责,经办银行、区就业促进中心应配合市担保中心做好债务追索工作。追索回的款项应按风险分担比例划转到担保资金,追偿不足部分每年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承担。第三十九条市担保中心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发生的代偿损失,根据本市有关规定,上报市财政局进行核销。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的小、微型企业根据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标准确定。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10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0月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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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带动就业行动计划
关于延长《关于进一步落实鼓励创业带动就业行动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41号各相关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我局对有效期将届满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评估。经评估,《关于进一步落实鼓励创业带动就业行动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5〕44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3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12月7日关于进一步落实鼓励创业带动就业行动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5〕4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本市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5〕36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43号)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加大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力度,现就落实鼓励创业带动就业行动计划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初创期创业社会保险费补贴青年大学生在沪创办3年以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新招用本市劳动者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按新招人数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最长3年,每个创业组织每年最多补贴2万元。创业组织招用同一名本市劳动者,不能重复享受《关于对初创期创业组织实施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就〔2009〕20号)规定的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二、创业贷款担保和贴息(一)创业贷款担保的对象为在沪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的本市户籍劳动者、本市高校在读及毕业35岁(含)以下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青年。符合条件的个人申请20万元及以下创业贷款的,可免于提供个人担保。符合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补贴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贴息政策的扶持。(二)在本市注册开业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其法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获得本市商业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200万元及以下小额贷款,并按期还本付息的,可根据吸纳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且稳定就业的情况,按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给予贴息,但每人每年贴息最高不超过2000元。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三)对于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但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申请最高15万元的创业前贷款担保。在贷款期限内还清贷款本息,按规定给予银行贴息扶持。三、创业场地房租补贴(一)创业场地房租补贴对象为在本市注册登记36个月以内的小微企业(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二)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标准根据创业组织吸纳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并稳定就业的情况来确定,每吸纳一人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0元。补贴总额以创业组织在同一区县内注册地或经营地的实际发生租金为限。四、创业培训见习(一)本市高校就读的在校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并考核鉴定合格的,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二)本市高校就读的毕业学年学生参加青年创业见习的,可按规定给予学员生活费、见习带教费、见习学员综合保险费补贴。五、鼓励创业专项补贴(一)定期组织开展上海创业计划大赛、创业新秀评选等活动,积极推荐本市创业者参加国家各类创业竞赛活动。对获得市级优胜的创业团队给予5万元的创业启动金,对获得国家级优胜的创业团队给予10万元的创业启动金。对获得市级优胜的创业组织给予10万元的助力发展金,对获得国家级优胜的创业组织给予20万元的助力发展金。所需资金从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二)定期组织开展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认定和评估工作,委托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对创业孵化成效进行分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达到A级、B级、C级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运作经费补贴,用于补贴房租、管理费等经费支出。所需资金从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三)对于符合创业指导站功能定位、具备一定软硬件建设条件、创业指导成效突出的高校,可以提出创业指导站启动资金和工作经费补贴的申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委托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给予高校一次性15万元的启动资金补贴。对经评估达到A级、B级、C级的高校创业指导站,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工作经费补贴。所需资金从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3〕38号)、《关于加强本市创业培训工作的试行意见》(沪人社职发〔2013〕19号)、《关于加强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者能力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就〔2009〕14号)、《关于完善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0〕66号)、《关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开业贷款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发〔2005〕30号)、《关于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09〕14号)、《关于完善小额贷款利息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0〕67号)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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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政策
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精神,现就具体操作问题公告如下:一、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一)申请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2.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未完成“两证整合”的还须持《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财税〔2019〕22号文件的规定,核实其是否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二)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财税〔2019〕22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三)税收减免管理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享受本项税收优惠的,由其留存《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备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无需留存资料备查。二、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一)申请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持下列材料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1.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需提供)。2.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依法为重点群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通过内部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审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实以下情况:1.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以前是否已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2.企业是否与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核实后,对持有《就业创业证》的重点群体,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变更申请。本公告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二)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1.纳税人按本单位招用重点群体的人数及其实际工作月数核算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的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享受优惠政策当年,重点群体人员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总额。减免税总额=∑每名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数÷12×具体定额标准2.第2年及以后年度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计算每名重点群体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三)税收减免管理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享受本项优惠的,由企业留存以下材料备查: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3.《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三、凭《就业创业证》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一)失业人员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对其中的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其《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二)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四、税收优惠政策管理(一)严格各项凭证的审核发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相关凭证,违者将依法予以惩处;对出借、转让《就业创业证》的人员,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收回其《就业创业证》并记录在案;对采取上述手段已经获取减免税的企业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要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理。(二)《就业创业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创业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证件由用人单位保管。《就业创业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样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印制,作为审核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和享受政策情况的有效凭证。(三)《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样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备案,相关信息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需提供给税务部门。(四)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及扶贫办要建立劳动者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立全国《就业创业证》查询系统(http://jyjc.mohrss.gov.cn),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查询《就业创业证》信息。国务院扶贫办建立全国统一的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供各级扶贫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查询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等相关信息。(五)各级税务机关对《就业创业证》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有疑问的,可提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扶贫办予以协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扶贫办应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合理的工作时限,并在时限内将协查结果通报提请协查的税务机关。五、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7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样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2019年2月26日链接:相关政策解读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0/c4092033/content.html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4092058/content.html
地点 : 上海市
创业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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